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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9歐洲旅遊錦囊
歐洲旅遊錦囊
【電壓】歐洲的電壓為220V,雙圓孔插座(本公司贈送每人一個歐規轉換插頭)若還不夠請自行準備萬用插頭及變壓器。
【時差】冬季期間歐洲比台灣慢七小時。
【幣值】歐洲已全面使用歐幣,建議出國前可直接兌換歐元最為方便,在商店中購物普遍上信用卡也都可以被接受。
【安全】上、下遊覽車或遊覽觀光區時,慎防搶劫或扒手,錢財或護照等貴重物品務必慎重保管。離開飯店或遊覽車時,請仔細檢查隨身物品以免遺失。歐洲地區保險法規明定,旅遊團體所使用的遊覽車對車內的旅客(依團體名單)人身安全保有意外險,但對旅客所存放於車上的行李或私人物件,不負遺失或損壞之賠償,意即私人貴重物品請隨身,若有遺失或遭竊是無法尋求賠償的。在住宿飯店中,若旅客離開房間,對置放於房內之行李或物品亦不負帶保管的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存放在飯店之保險箱。
【購物】歐洲是世界一流的名牌服飾、皮件的集中地。(歐洲地區如遇國定假日與週日,商店均休息不開店)
【禁忌】前往歐洲旅遊,教堂是不可錯過的重點,但請注意服裝,著短褲、迷你短裙及露背裝是禁止入內的。在參觀博物館或美術館或教堂時,拍照或攝影有時是可以的,通常不可使用閃光燈。
【電話】在歐洲境內使用電話卡打國際電話非常方便,一般在公共電話即可利用
人在歐洲,打電話回台北家中 00+886+區域號碼+台北家中電話
人在歐洲,打電話回台灣的行動 00+886+932........(0932....不需撥0)
【住宿】以四星級旅館為主,旅館內無牙刷、牙膏,吹風機亦不是每家旅館都有,並另請自備拖鞋。
【飲水】歐洲大多數國家人民均生飲自來水習慣,因此旅館房間少有熱水提供(Holiday Inn有電壺),若有需要,請自備歐洲電壺及容器(建議可帶保溫瓶隨時可裝冷熱水或飲料)或自購礦泉水飲用。
【新制】2003年元月歐盟公告”自即日起遊客進入歐盟國家,不得攜帶肉類及乳類 物品或加 工品入境。
【其他】任何食物、不宜過量,以免腸胃不適應,並不吃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食品。.請自行準備個人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胃腸藥、個人特殊用藥)。
安全守則
為了您在本次旅遊途中本身的安全,我們特別請您遵守下列事項,這是我們應盡告知的責任,也是保障您的權益。
1. 請於班機起飛前二小時抵達機場,以免擁擠及延遲辦理登機手續。
2. 託運行李請備堅固耐用者為佳,需備鎖,以每人交運一件(限重20公斤以內),(若超重超件則每公斤需付費,其金額為每公斤約30歐元/每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158公分,並請特別注意,行李若超重且總重量每件逾32公斤,不是付錢即可,法令規定保護工人,可能拒絕搬運,導致行李可能未能如期到達目的地。閣下之行李係直掛到目的地,中途不用領出,抵達目的後請根據所攜之行李走綠線(免稅)或紅線(課稅)逕行出關。
3. 目前大部分航空公司均規定行李托運須自行辦理check in手續,亦請旅客自行保留行李收據。
4. 攜出貴重應稅物品:旅客若有隨身攜帶貴重物品或樣品…等,請於領取登機卡後,憑護照與登機卡逕自前往出境海關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
5. 結匯:桃園機場設有金融卡提款機及兆豐及台銀外幣結匯櫃檯,旅客可於出國當天在機場領取現款並辦理結匯。
6. 手提行李:1件,體積包括輪子、把手及側袋, 長x寬x高 不可超過56x36x23公分 (22x14x9英吋),重量不可超過7公斤。攜帶至客艙的手提行李必須放置於座椅下方或行李置物櫃。
7. 進入海關後,如購買免稅物品,請把握時間,按登機證上說明前往登機門登機。
8. 搭乘飛機及巴士時,請隨時扣緊安全帶,以免亂流及緊急煞車影響安全。
9. 貴重物品請託放至飯店保險箱,如需隨身攜帶切勿離手,小心扒手在身旁。
10. 住宿飯店時請隨時將房門扣上安全鎖,以策安全;使用浴室時請特別注意安全,保持地板乾燥以免因滑倒發生危險;勿在燈上晾衣物、勿在床上吸煙,聽到警報器響請由緊急出口迅速離開。
11. 游泳池未開放時請勿擅自入池游泳,並切記勿單獨入池。
12. 搭乘船隻請務必穿著救生衣,前往海邊戲水請務必穿著救生衣,並勿超越安全警戒線。
13. 自費活動如具有刺激性,請衡量自己身體狀況請勿勉強參加。
14. 孕婦及個人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或其他等慢性疾病旅客請勿參加,如:水上活動、溫泉..等易增加身體負擔具有刺激性的活動。
15. 搭車時請勿任意更換座位,頭、手請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以免發生危險。
16. 搭乘纜車時請依序上下,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17. 團體需一起活動,途中若要離隊需徵得領隊同意以免發生意外。
18. 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若需自行外出,請告知領隊或團友,並應特別注意安全。
19. 行走雪地及陡峭之路請謹慎小心。
20. 切記在公共場合財不露白,購物時也勿當眾取出整疊鈔票。
21. 遵守領隊所宣布的觀光區、餐廳、飯店、遊樂設施等各種場所的注意事項。
22. 藥物:胃腸藥、感冒藥、暈車藥、私人習慣性藥物。
23. 錢幣:台灣出境
(A)台幣:現金不超過60,000元。
(B)外幣總值:不超過歐元10,000 元(旅行支票,匯票不計)。
24. 其他注意事項:H1N1、禽流感症、反恐新制、手機關機、入境時之紅、黃、綠制度-政府行為沒有討價的空間。出門前建議先上外交部網址www.boca.gov.tw查看一下各國各項新制度的規定有益無害。
25. ※ 重要 ※入關暨旅行中特別注意事項提示:請檢視閣下所持之中華民國護照是否有身分證字號,效期是否半年以上才可順利入境。持非歐盟國家護照者請由ALL PASSPORT之關口排隊入境,一般來說除法國外其他國家不必另填入境ED卡,請明確的回答移民局官員,您是來觀光SIGHTSEEING停留8天,附上護照、電子機票、另備住宿證明(手冊)、英文旅遊健康保險、以方便移民官員驗證,如官員問及旅費~請回答有帶信用卡及歐元現金(不可超過一萬歐元,否則需申報)。請特別注意,免簽證並不保證一定能順利入境,可否入境及停留時間,全憑移民官之自由心證,所以明確回答移民官是非常重要的。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出境服務台24小時聯絡電話
第一航廈(03)398-2143~4
第二航廈(03)398-3274、(03)398-3294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設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800-0885-0885 目前可適用歐、美、日、韓、澳洲等22個國家或地區, 並印製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卡」,可至機場服務台自由取用或至外交部網站下載
海關規定須知(如有最新公告,依財政部關稅局公告為主)
旅客返國可免稅攜帶香煙一條、酒一瓶,及少量自用香水或禮物。
毒品、槍械、彈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攜帶入、出境。
銼刀、指甲剪、水果刀請置於大行李箱內托運(否則過關時將會沒收)。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如未取得許可文件就帶回國或郵寄,依法將以走私論罪,敬請旅客留意。
購買非保育類野生動植物產製品時,亦應向廠商索取海關許可証明,因各國管制辦法不同,攜帶此類物品常會造成入、出境的麻煩。
不接受他人托帶物品,以免在海關檢查時遭無妄之災。
任何團員若有私帶私貨之嫌,領隊有權拒絕隨團報關,以免影響其他團員通關手續(權益)。
出入境不能攜帶超過報關金額。
海關查驗行李時應予配合,超額物品應誠實申報。
出發前應檢查自己的證件是否過期,證件包括護照及當地簽證等。
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檢疫須知哪些東西不能帶?為了您通關順利,請勿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禁止旅客攜帶的動物及其產品:
* 活動物:犬、貓、免、禽鳥、鼠等。
* 動物產品:生鮮、冷凍、冷藏肉類及其製品(如香腸、肉乾、貢丸、餛飩、烤鴨等)、含肉加工品(速食麵、雞湯、含肉晶粉等)、蛋品、鹿茸、血清等生物樣材等,包含已煮熟、乾燥、加工、真空包裝處理之產品。
* 新鮮水果。土壤、附著土壤或有害活生物之植物。活昆蟲或有害生物。自疫區轉運之植物及植物產品。
1. 自97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未主動向關稅局申報或未向本局申請檢疫而被查獲者,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罰鍰外,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將移送法辦。
2. 下機至出關途中請旅客主動將動植物產品丟入農畜產品棄置箱,配合檢疫偵測犬隊執行行李檢查。
3. 旅客檢疫相關規定,可參考網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出入境旅客檢疫注意事項」專區。
為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凡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管制。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要放入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覆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袋子需能完全密封。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3.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4.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前述之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安物品內容:
1.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符合最新國際規範,乘客可攜帶及不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內容將新增打火機、攝影(相)機腳架、金屬游標卡尺、電擊棒及醫療注射針頭之最新規定。
2.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僅可攜帶符合本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例如香水、髮膠等;另依據民航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乘客搭機不得攜帶本局公告之「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該項物品包括刀類、尖銳物及棍棒類等物品。
3. 由於近期內國際間修正乘客可攜帶打火機之相關規定,另為強化飛航安全,本局爰配合重新修正乘客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修正重點如下:
(1) 每位乘客原允許隨身攜帶1盒安全火柴或1個香煙打火機,並不得放入手提或託運行李內;本次將防風(雪茄)打火機(Blue Flame or Cigar Lighter)納入禁止攜帶上機之物品。
(2) 超過25公分之攝影(相)機腳架及金屬游標卡尺之長度及材質,因可轉做為敲擊性之攻擊武器,故僅可採託運方式上機。
(3) 新增電擊器如包含爆裂物、高壓氣體等危險物品,則不能放在託運及手提行李中,亦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4) 鑒於部分乘客因健康因素,須於班機航程中以注射之方式施打藥物,為符民眾搭機需要且兼顧保安需求,爰新增「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醫療注射針頭,如係乘客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隨身攜帶上機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4. 除以上修正之規定外,另鑒於乘客時有攜帶鋰電池搭機之情況,本局特此呼籲乘客不得將備用之鋰電池放入託運行李,僅可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且於攜帶過程中應注意電池之阻絕裝置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短路之情形。
5. 以上「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之相關訊息,可於本局網站(http://www.caa.gov.tw)查詢,或於搭機前向航空公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