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資訊
美國-ESTA旅遊許可申請須知:
簽證效期:兩年多次
簽證費用:NT$ 1400/人(代辦含手續費)
停留時間:最長停留90天
辦理天數:4個工作天(資料齊全者授權許可時間可能需要72小時或更久,故建議務必儘早辦理)
送件方式:線上申請
領件時間:72小時內可線上複查
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1. 護照影本
2. 身分證影本
3. ESTA資料表格
申請簽證注意事項:
1.需持中華民國【晶片護照】
2.中華民國護照上需有身份證字號
3.停留90 天之內(短期赴美旅遊和商務目的)(真正可停留日期仍需依海關決定)
4.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5.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VWP 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因此,VWP 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證計劃
6. 兒童、嬰兒,皆須申請ESTA許可證
7. 若旅客換發新護照、更改姓名、更改性別、改變國籍,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寫之答案已不再正確,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許可證
8. 若旅客已經擁有有效的B1/B2美國簽證,則無需再提出申請旅遊許可證,可繼續沿用。若簽證效期快到,只要再還有效期入境美國,就算效期過了才出境美國也可;ESTA也適用此狀況。
下列旅客不適用VWP,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
赴美目的非B1/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包括:
•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
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 須過境/空勤或航海組員簽證者(C1/D),如海員或空服員。
•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 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
•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